一、行政法基本理論
(一)概念
所謂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該原則具體又可分為四項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職權法定原則、責任政府原則。
2.合理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
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指行政法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由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構成。行政主體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及無國籍人。
三、行政行為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的特征包括: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二)行政行為效力
1.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拘束力。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的拘束力兩方面。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如強制受罰人繳納罰款。
(三)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論概念。具體特征有:
第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不同于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制定的法律、軍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不同于非政府組織制定的內部規則。第二,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它不同于處理具體行政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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